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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一企业露天堆放固废被调查,环境局提醒:一般工业固废未按要求存放,更低罚款10万元,严重的还要拘留!

时间:2021-04-12    点击次数:2052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1日,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湘家荡的某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配件、通用零部件、塑料零件的制造和销售。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西南角和厂房北侧露天堆放大量的一般工业固废。经查,这些固废均为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铁质边角料和压滤后非法贮存的袋装污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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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情况

随即,执法人员对该企业上述行为进行现场勘查,拍照取证,并对该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该企业负责人对违法行为供认不讳。嘉兴市生态环境局南湖分局拟对该企业涉嫌露天堆放一般固废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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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条

“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平湖曹桥的某卫浴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公司正在生产,主要从事淋浴房生产,磨切生产工段会产生ABS边角料,属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该公司厂房外东侧露天堆放有大量ABS边角料,未建设贮存设施(也就是仓库)安全存放。这已是不止一次要求企业做好ABS边角料的贮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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磨切工段中产生的ABS边角料

查处结果

该公司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年版,旧法,下称《固废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据该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规定,我局对其罚款1.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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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边角料露天存放在厂区

案件警示

该公司对一般工业固废管理不重视,采取露天存放方式,未建设贮存设施(仓库),幸好后续能及时整改。如果该违法行为持续到2020年9月1日新《固废法》实施以后,那违法的代价至少要提高10倍。在这里,要提醒产生固废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吸取本案教训,做好固体废物的贮存管理工作,“要像对待生产原料一样对待固体废物”,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法条链接

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法加大了对固废管理不合规的处罚力度,大大增加了违法成本,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十项“贮存工业固体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将由原来的1-10万元提升至10-100万元;新法第一百二十条还规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安部门行政拘留5-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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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区内要安全分类存放,地面须作硬底化处理,设有雨棚、围堰或围墙,并设置标志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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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安全分类存放,设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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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要安全分类存放,设置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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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性质恶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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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倾倒一般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性质恶劣

 以下违法违规行为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进行严厉处罚,责令改正处罚款,包括:

1、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2、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3、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4、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的;

5、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

6、使用未经批准的设施焚烧处理工业固体废物的;

7、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对涉嫌犯罪的行为,将及时移交给公安机关处置。